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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领域围标串标的原因和对策 ——以九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例

发布时间:2013.12.16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66238

年初,我抽调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担任第二期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员。上半年,市委钟利贵书记接连对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围标串标问题进行批示,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调研,拿出整改办法。在市委副秘书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罗环的亲自领导和指挥下,我有幸参与该项工作,同时在调研的逐渐深入中,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现以九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例,论述建设工程领域围标串标的原因和对策。
一、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
1、体制转轨
串标围标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产物。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招投标制度,特别是在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时,一些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企业自身生存、发展和壮大的目标,极易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以达到目的。2000年,《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我省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早期的招投标,我国普遍采用最接近标底者中标的评标办法,串标者利用亲情、金钱等手段套取标底中标,“成就”了不少的串标围标者。为此,我省于2001年出台《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下称《评标办法》),采用投标价与加权平均报价最接近者中标。这种评标办法曾使串标围标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计可施。当串标围标者熟悉这一规则后,则采用出钱挂靠,一个围标者同时投出多份标书,进而左右平均报价,从而夺标成功。串标围标者和政府职能部门组成了一组矛与盾的关系。为此,《评标办法》后经两次大的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
2、市场狭小
目前,在九江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备案的施工企业是170余家,但具有甲级资质的企业屈指可数,行业内的熟知度高,无形中提高了串标围标发生的概率。
3、监管分散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依然分属建设、监察等多个部门,这不但在监管体制的设置上陷入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的怪圈,而且行业管理规范政出多门,执法尺度不一、执法的水平和力度也各有差异,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串标围标者留下空子。
 4、违法成本过低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推算:以1000万元中标额为例,对违法单位只须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只须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
5、信用体系不成熟
目前,我市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尚处在建设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相关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整合,相关部门在建设的过程还要经历一段磨合期,正式投入“实战”尚需时日。
二、防治围标串标的对策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和行业监管部门、政法部门、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统一部署整治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沟通情况、受理转交投诉、牵头开展督促检查活动等,并对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进一步加强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差别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易产生围标串标的环节进行严密监管。如市建设规划局对无特别技术要求的房建和市政项目一律实行电子化招标和资格后审,并制订标后监管办法细则,明确责任,组织力量巡查,核查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制度,并实施关键岗位押证制度,严查挂靠和转包,查处中标后名不副实施工企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着力建设保证金统一监管平台,切实阻断标前和标中阶段各主体之间串标路径。
第三,加大惩处力度。目前,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应提高串标围标的成本,如中标无效、罚没投标保证金、一定期限内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清退出九江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建设诚信体系。市工信委已初步建成全市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下步将进一步整合各行业监管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机制。
建设工程领域围标串标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并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往往在解决其中一个问题的同时,同时会出现另一个问题,矛盾和问题呈现出螺旋式上升,解决问题不可一蹴而就。因此,防治围标串标既是一个阶段性工作,又是一个长期性工作,应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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