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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发布时间:2009.02.25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3690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对于因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失地的农民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福音。
  1、完善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利有所得
  《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也就是要突出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政府要把好土地用途管理关,严格限制土地征占,纯公益事业可以由政府征后拨付,但要按照同地同价的征地补偿标准;非公益用地要引入谈判机制,由征占企业和集体所有权组织代表农民主体谈判,并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和经营。
  2、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困有所靠
  从总体上看,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决定》提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要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长效保障机制。探索″以土地换住房″和″以地租换保障″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进城的″门槛″问题。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同步进行,让失地农民分享城镇化成果。
  3、建立教育培训机制,确保失地农民技有所习
  要重视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按照《决定》提出的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失地农民的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要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青壮年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4、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壮有所为
  应按照《决定》提出的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政府应给予政策上扶持,税收上优惠,资金上帮助和技术上指导。通过各种途径大力营造创业氛围,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积极鼓励失地农民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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